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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

2009-8-6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日前,市政府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4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十多年来,随着《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有序推进,法定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明显减少。但是,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暂行规定》效力偏低,而且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烟草危害宣传教育不够,市民仍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执法力量较弱,处罚威慑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因此,总结《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当前控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暂行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市文明形象,使市民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条例(草案)》依照前瞻性与现实性相结合、扩大覆盖与重点关注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将控制和减少公共场所内烟草烟雾对他人的危害,为公众营造健康环境作为立法的重点。全章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禁止吸烟场所。一是,《条例(草案)》在本市原有禁止吸烟场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公众逗留时间较长以及代表城市文明形象的公共场所,作为禁止吸烟的场所;二是,《条例(草案)》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分为室内外都禁止吸烟的场所、室内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及部分禁止吸烟的场所。同时,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禁烟职责予以了明确;三是,为了体现国家机关的带头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会议室、图书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四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等的需要,调整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二、调整监督管理体制。由于控烟工作涉及的公共场所范围比较广,仅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进行执法效果不很理想。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健康促进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控烟工作规划,领导和协调控烟工作。同时,为了加大执法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了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如卫生、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并具体明确了各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鼓励公众参与。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达到群防群控的效果,《条例(草案)》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行业协会可以编制实行禁止吸烟的旅馆、娱乐场所和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目录,为公众提供指引;二是明确个人享有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等权利;三是在宣传教育方面,突出了大众媒体以及教育机构的作用;四是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四、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违反法定职责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同时,为了促使禁止吸烟场所切实履行职责,《条例(草案)》对于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本条例规定义务,导致禁止吸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予以加重处罚;

此外,《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当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并且不听劝阻时,由各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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